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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海薇
  已經簽了合同,交了定金與首付,併在住建局備案的房子,但總樓層數卻從17層變成了18層,這下買房人小敏(化名)不樂意了。於是,小敏向浙江省嘉興市海寧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住建局撤銷已核准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並先行賠償購房首付款、雙倍定金及利息。
  購房合同樓層寫錯狀告住建局
  11月13日,海寧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房產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庭審現場,小敏的丈夫阿濤(化名)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明明是18層的房子,卻說只有17層,這是故意誤導我們。”法庭上,阿濤說道,今年3月27日,小敏與海寧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時由於房地產公司故意告訴阿濤夫婦總樓高虛假信息,導致他們誤判,才會簽訂該合同。同日,該合同經海寧市住建局核准備案,而後,他們便向房產公司支付了購房首付款27萬餘元,其中包括定金11萬餘元和房款16萬餘元。直到7月19日,夫妻二人在住建局下屬部門主辦的網站上查詢才發現他們所買的商品房所在大樓總高應為18層。得知實情後,他們多次找住建局和房產商協商解決,但卻一直沒有結果,提起行政訴訟,實屬無奈之舉。
  阿濤認為,住建局作為房地產行業監管機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中沒有盡到相應核實義務,未仔細審核樓層數就核准了備案,導致自己與妻子在充分信任政府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向房地產支付了巨額買房首付款。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住建局已核准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由住建局先行賠付買房首付款、雙倍定金、以及利息。
  網簽時間非備案時間切莫混淆
  住建局在庭審上指出,根據檔案上的記錄,小敏是3月27日簽訂合同並支付款項,3月29日才去備案,並不存在所謂的“在充分信任政府機關核准的情況下才支付巨額買房首付款”的情況。
  雖然住建局向法庭提供了具體備案時間的相關證據,但阿濤卻一口咬定備案時間是3月27日。這是為何?
  阿濤說,3月27那天,妻子和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後才拿著合同與發票離開。原來,簽合同當天,小敏與房地產公司在住建局提供的平臺上進行了網簽,並生成了一個合同號。“對老百姓來說,合同號生成了,我們就認為備案成功了啊。”阿濤說道。
  “這是把網簽與備案混為一談。”住建局表示,並不存在電子備案的說法,網簽只是住建局為開發商與買受方提供的一個網上簽訂合同的平臺,並不進行審查,不等同於房屋備案。
  此外,住建局解釋,房屋備案的審查重點是買賣房屋所屬的房地產公司是否有預售許可等合法文件,同時防止“一房二賣”的情況出現。按照相關規定,住建局只對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准備案,並不對具體條款進行實質審查。
  作為第三人的房地產公司發表意見,此前已明確告知小敏總樓層數,而將18層寫成17層,屬於員工筆誤。“這樣的情況更正即可,而且我們已經與該樓的其他買受人簽訂了變更樓層補充協議,只有小敏這一戶行不通。”
  權利義務沒實際影響駁回起訴
  既然合同也簽了,房子也在,總樓層由17層變為18層,對第8層買受方有何損失,為何不肯簽訂補充協議,還將住建局告上法庭呢?阿濤解釋,雖說實質影響不是很大,但是樓層高了,自己很有可能就多掏錢買了這套房子,存在價格誤判,“我們心裡很不舒服,總覺得上當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住建局對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准予備案的行政行為,與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會產生影響,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小敏的起訴。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如果小敏確實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也存在第三人故意虛高樓層這個情況的話,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的,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究竟是不是存在欺詐進行判斷,如果確實存在欺詐,可以要求撤銷合同,也可以要求在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要求對方賠償部分損失。  (原標題:樓層寫錯備案不查 海寧市民狀告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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